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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1-08-25浏览次数:1960

(2011年8月25日)

为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好科技创新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  统筹和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创新驱动“三动”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把我市打造成全省科学发展的领头羊、民生改善的排头兵、社会和谐的首善区。现按照市委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战略目标
以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加快建立政府、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高校院所、开发区“四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大科技园区、基地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力度,积极扩大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大力培养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不断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努力把长春建成创新驱动能力强、创新产出水平高、创新特色突出的国家创新型城市,真正使长春成为全省创新驱动的龙头、国家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支撑。
——科技支撑和引领能力明显增强。到2015年,科技进步贡献率由2009年的53%提升到60%以上。
——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支撑。到2015年,我市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值4000亿元左右。
——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产出水平明显提升。到2015年,我市科技成果(应用开发类)转化率由2009年的21%提高到35  %;孵化1000户科技型企业,培养具备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企业50户;百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数达到200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
——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到2015年,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小型企业形成技术依托。国家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孵化基地、创新产业示范基地由2009年的13个增加到30个。  
二、组建“四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建立政府、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高校院所、开发区“四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集聚各方面的创新资源和要素,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把我市的科技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产业优势。
强化政府在“四位一体”战略联盟中的引导作用。制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总体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集成“四位一体”战略联盟各方面力量,共同突破制约产业创新升级的重大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强“四位一体”战略联盟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科学的“四位一体”战略联盟整体运行机制;发挥好政府在“四位一体”战略联盟中的政策引导与拉动作用,对于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在资金投入、土地供应、财税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带动“四位一体”战略联盟合力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强化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在“四位一体”战略联盟中的主体作用。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积极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财团、风险投资机构等战略投资者共同建立“四位一体”战略联盟,形成互利共赢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进格局;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为主的创业投资体系,加快发展我市创业风险投资,为科技成果尽快实现产业化提供有力的项目投资保障;深化与金融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创新,深入推进银企对接,着力培育科技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担保方式,积极发展科技保险,为建立“四位一体”战略联盟、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强化高校院所在“四位一体”战略联盟中的支撑作用。认真贯彻省政府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我市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在长高校申报省级大学科技园,集成各方面的创新资源,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省、市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鼓励、支持高校院所投身地方经济建设,面向我市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支持高校院所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等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以购买或委托开发等方式获得高校院所的技术创新成果和服务,不断增强“四位一体”战略联盟合作创新的活力和能力。
强化开发区在“四位一体”战略联盟中的载体作用。把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同开发区“二次创业”紧密结合起来,主动承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在区域经济中的比重,切实发挥开发区在“创新支撑支柱产业壮大、创新引领传统产业升级、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开发区内各类科技园区、创新基地、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使开发区成为全市创新驱动的研发基地、孵化基地和产业基地;不断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有效整合;完善生产性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整合政府资源,将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退城进区补偿资金整合集中,建立5亿元以上的工业结构调整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融资平台,吸引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参与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平台滚动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每年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利税对财政的贡献中,按一定比例列入财政支出,对平台资金的滚动增长给予补充。对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规模大、效益高、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全面落实有关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政策。并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平台以及实施各类科技创新计划给予担保贷款、低息贷款、贷款贴息、配套资助、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的支持。对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支持。
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高速动车组、农业机械、精密制造装备、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精密光学机械等。以我市被确定为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城市为契机,支持一汽集团向产业链纵深发展,开发新能源汽车动力模块(电机、电池及管理系统等)技术,加快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和纯电动汽车的研发和生产,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以长客股份为龙头,以长春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园为载体,大力推进时速380公里自主知识产权高速动车组生产,优先发展转向架及传动系统、制动及连接系统、安全及电子系统、牵引及动力系统以及激光焊接技术和轻量化技术。同时,积极支持小卫星、大推力高精度直线电机等重大项目的开发。到2015年,把长春建设成以世界级轨道客车生产基地、新能源汽车生产和研发基地为核心的先进装备制造基地。
光电信息产业:重点发展物联网、LED显示及照明、汽车电子、激光及加工设备等。依托光华微电子、凤凰惠邦、光华科技、当代信息等企业,积极发展电子标签、读写器、射频电子标签封装设备及辐射固化技术等我市具有优势的物联网设备制造业,大力推进物流管理、智能交通等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物联网应用服务业;依托希达电子、先盈科技、卡思特等企业,大力发展高清晰全彩色LED大屏幕显示、多维显示技术和大功率LED照明产品;依托启明信息等单位,发展车身控制系统、动力控制系统、底盘控制系统和车载电子等技术和产品,壮大汽车电子产业;积极支持激光及加工设备等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积极发展软件业和动漫、创意产业,加大软件服务外包、网络信息安全等的开发力度。到2015年,把长春建设成为国内领先、特色鲜明的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生物与医药产业:重点开展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在推进大成集团100万吨化工醇基础上,谋划建设200万吨玉米原料糖、100万吨生物聚酯、50万吨蛋氨酸等项目;围绕下游产品开发生产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延长产业链,做大做强玉米工业;加大疫苗、基因工程药物、生物诊断试剂研发和产业化力度,做大做强重组人生长激素、疫苗等优势品种。到2015年,把长春建设成为产业集成度高、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较高开放度和鲜明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国家重要的生物化工和医药产业化基地。
新材料产业:优先发展特种工程塑料、绿色镁合金、纳米碳酸钙、高分子全降解材料等。以长春应化所、吉林大学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为依托,推动聚酰亚胺、聚醚醚酮等特种工程塑料的产业化步伐;积极推进稀土镁合金在汽车、轨道车辆上的应用,做大做强绿色镁合金材料产业;重点开发以植物资源和二氧化碳为原料的高分子全降解材料,深入开发聚乳酸和二氧化碳基聚合物的用途;积极发展纳米碳酸钙等无机非金属材料;加大OLED显示材料、发光材料、雷达波吸收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力度。
新能源产业:突出太阳能、生物质能、风电装备、能源存储四大领域,突破关键技术,壮大产业规模。重点支持太阳能AZO导电玻璃、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智能电网、地源热泵、全钒液流储能电池等的发展;大力发展风电装备,加强与国内风电装备龙头企业合作,构筑风电装备产业链;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大力发展生物质发电;支持储能电池、高效地缘热泵等项目建设。到2015年,把长春建设成我国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
四、全力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
“十二五”期间,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实现的市级税收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市财政给予全额返还;允许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继续享受长春市商业综合体相关政策;在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内,土地出让金市级财政收益部分(扣除按规定提取的各项资金后)返还给长春高新区管委会,用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由市政府与高新区共同出资设立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重大产业化项目、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研发与孵化机构建设及高端人才奖励等;由市政府联合战略投资者,在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对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股权和风险投资;在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推进重大专项课题间接经费列支、加快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等相应的试点工作。大力支持以中科院长春分院、开发区、高校院所共同组建的先进制造、新材料与新能源和现代农业三个创新集群建设。加快建设长春先进制造创新产业园、长春光机所光电子产业园区、长春应化所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区、东北农业与地理生态研究所生态农业产业园区和中俄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努力使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全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引擎,成为我市创新与发展的示范引导区和辐射带动源。
五、强化科技园区、基地和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支持高新区、经开区、西新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全市创新驱动的龙头,积极支持其他省级开发区提高创新能力,加快“四个转型”,实现“四个升级”。
加快推进各类科技园区发展。继续大力支持经开区、高新区打造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生物产业园、新能源产业园,支持西新区加快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园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支持净月区加快建设光电信息产业园和文化产业发展区。
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国家级创新产业基地。支持长春国家光电产业基地、长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长春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建设,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研开发、成果转化、重大项目产业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完善以技术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评估以及人才、信息沟通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网络。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创建计划的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六、大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依托科技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生产过程数字化和自动化,提高产品设计制造水平。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有机结合,提高发电设备、机床、变压器、电炉、仪器仪表、材料试验机、农业机械等传统装备制造业的信息化水平,实现由“制造”向“创造”转变。
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计划,鼓励、支持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以风险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到2015年,企业R&D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5%以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注册为独立法人,经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
实施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建立企业资本进出机制。大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家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代办系统。发展我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支持企业采用并购、股权转让、柜台交易、证券市场上市等多种手段,实现资本的进入与撤出。  
加大企业创新奖励力度。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重奖自主创新企业、在自主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人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并授予荣誉称号。
七、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和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成果一定比例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所有单位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成果完成人的报酬。
鼓励企业自行或以合作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以委托、合作、购买等方式取得在长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且转化后成效显著的,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自项目投产之日3年内,对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扶持。
八、深入实施“双百双十”工程
在深入推进“双百”工程(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和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促进百户企业快速发展工程)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实施“双十”工程。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入、短期拆借等多种方式,集中支持10个左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10户左右重点培养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优先列入国家、省各类创新计划,广泛争取外部支持。市各类创新计划对“双十”工程给予重点支持。对列入“双百双十”工程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的集中支持。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扶持。
积极推动列入“双十”工程的重点培养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上市。全程做好上市服务跟踪工作,根据不同阶段,做好近、中、远期分类管理,提供全方位支持。对具备近期上市条件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切实解决企业上市运作过程中的难题。到2015年,力争培养具备上市条件的成长型科技企业50户。
九、扩大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
把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同实施开放带动、项目拉动战略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和战略投资者,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为突破口,以强化科技招商为着力点,吸引一批重大高科技项目落户长春,把我市对外开放、大项目建设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和水平。
把长春中俄科技园建设成为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一面旗帜,集成各方面的创新资源,给予长期、稳定、连续支持。到2015年,完成中俄科技园二期、三期项目建设,吸引俄罗斯科学院西伯利亚分院等  5个国外科研机构入驻,中俄科技园入驻企业累计达到40户,实现产值100亿元。
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在长吉图核心区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内建设中白科技园暨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园区;扎实推进对德科技合作,重点加强与德国汉诺威中心、德固赛公司在激光、新材料领域的合作。到2015年,建立技术中心3个,突破高强度不锈钢激光焊等关键技术20项,培训激光加工领域专业技术人员1000人以上。
积极参与跨地区科技合作。围绕推进长吉一体化100个亿元以上大项目及长吉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首批企业合作项目,拓展区域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举办或参加具有国内或国际影响力的产业技术论坛、学术交流和国际性或全国性、区域性科技成果展览交易会,利用好创业投资广场等多种途径和渠道,加大对我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点培养上市科技型企业的宣传推介力度。
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落实《长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专利战略,鼓励支持专利申请。对我市企业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的给予一定的补贴。到2015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全市专利授权量的比重由2009年的25%提升到30%以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实施标准战略、名牌战略。对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企业新获得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知名商标和吉林省名牌、长春市名牌产品,要加大奖励力度并继续完善相关奖励政策。
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在目前已与金融部门签署总额20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议基础上,到2015年,争取金融部门授信额度提高到100亿元以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一、加快培养、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建立培养、引进优秀科技人才的长效机制。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支持包括海外学人在内的科技人才在长春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到2015年,在我市形成百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千名创新创业精英人才、万名创新创业骨干人才的梯次人才队伍。
建立推动优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承认职务发明人的个人智慧和贡献,建立股权、期权制度,允许职务发明人将其个人贡献变现为股权、期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科技人才“净所得”;鼓励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由所在单位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以及个人自行联系的兼职活动,可从兼职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
十二、加大创新投入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投入为支撑、民间资本和其他投资为辅助的多元化创新投入体系。
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投入的主体。企业R&D投入占全社会R&D投入的比例由2009  年的44%提升到2015年的60%以上。
加大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与支持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启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进计划,落实“双十”工程,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现产业化,支持培养重点科技型企业上市,支持新兴战略性产业技术创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专项引导资金。吸引域内外资金以股权投入方式支持成长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扶持科技风险机构,加快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
设立地院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在长高校院所与重点企业、战略投资者共建“四位一体”政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着力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创新驱动、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大战略决策,协调推进企业上市,落实目标责任,合力推进创新驱动。进一步建立完善县(市)区、开发区党政一把手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把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主要任务列入市政府年度责任制督查和绩效考核目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