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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20-11-18浏览次数:1452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0〕97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共青团委员会,长白山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共青团委员会,梅河口市委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共青团委员会:

  现将《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进行细化,并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

  2020年11月3日

  

  

  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6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专项摸排

  (一)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实名清单。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要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实名清单,将本地户籍与外地前来求职的毕业生全面纳入。(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二)做好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信息交接。省人才中心负责与教育部门沟通,并将获取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信息下发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开展基层摸排,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逐一联系和实名登记,及时做好实名登记系统的更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三)放开线上线下各类登记服务渠道。完善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求职服务热线,省级求职热线确定为96885。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所属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联系方式,省人社厅和省人才中心网站公开所有市(县、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人社部门负责)

  (四)有效实施“211”就业服务行动。在毕业年度内,确保为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2次岗位信息、1次就业指导和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或就业见习信息。(人社部门负责)

  二、加快岗位落实

  (五)加快实施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明确申办流程,精简政策凭证,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激励企业更多吸纳毕业生就业。(人社部门负责)

  (六)切实抓好《关于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做好2020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13号)落实。全面加快我省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进度,尽早公布考试成绩,及时反馈聘用结果,加快办理聘用手续,有效保障高校毕业生到我省事业单位就业。(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负责)

  (七)持续拓展就业机会,对接新技术、新产业增长点储才育才,挖掘平台经济、数字经济从业机会,围绕基层治理、教育医疗、农业技术等人才紧缺领域增设岗位,拓宽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组织部门、人社部门、科技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共青团负责)

  (八)对中小微企业吸纳2020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吸纳1人补贴800元,每人只能申请一次,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三、扶持创业创新

  (九)推进创业培训广覆盖,对创业毕业生普遍提供创办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设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领域课程,提升培训针对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青团负责)

  (十)倾斜创业服务资源,推荐适合发挥毕业生专长的创业项目,提供咨询辅导、跟踪扶持、成果转化等“一条龙”服务。(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民政部门、共青团负责)

  (十一)加强创业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给予创业专项资金补助。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政策,缓解融资压力。优先安排经营场所,政府投资开发的各类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毕业生提供,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青团负责)

  (十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2018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给予初次创业补贴5000元。(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十三)简化程序手续、提高效率。进一步规范、统一、简化程序手续。充分利用“吉林智慧人社”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开展远程办理,推广“零上门”服务。加强部门协同,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按要求使用就业信息系统并做好信息比对,对于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不需重复提交纸质材料。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应优先予以办理。(人社部门负责)

  (十四)提高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额度,最高由200万元升至22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及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十五)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对新发放的10万元(含)以下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以及以下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要求,具体包括: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小微企业、商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申请人;创业项目优质且申请人配偶身份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高层次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和基础实用人才E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四、提供不断线服务

  (十六)各地、各高校要对未就业毕业生指定专人服务,发放政策服务清单,推送针对性岗位信息,动员参加见习培训,对有特殊困难的,提供心理咨询辅导。(教育部门、人社部门负责)

  (十七)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下,各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逐步恢复线下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招聘会,每周至少举办一次专场招聘会。(人社部门负责)

  (十八)不间断提供线上招聘服务,深入开发本地区企业用人需求,在本地公共人才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区,发布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人社部门负责)

  (十九)创新招聘方式,借助新媒体平台开展“直播带岗”“隔空送岗”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形式的就业服务。(人社部门负责)

  (二十)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就业见习清单、就业岗位等信息,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人社部门负责)

  (二十一)依托吉林就业创业网,广泛收集岗位信息,向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合适的就业岗位。线上线下同步开展金秋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搭建精准对接平台。(人社部门负责)

  (二十二)各级人社部门应设立就业手续办理绿色通道,推进档案转递、组织关系转接、落户等“一站式”办理,各级人社部门档案窗口要加挂大学生服务窗口。(人社部门负责)

  五、提升就业能力

  (二十三)开展针对性职业指导,增强求职能力,推出公开课、直播课,为毕业生提供丰富多元的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技巧等指导。(人社部门负责)

  (二十四)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实践能力,募集一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等见习岗位,增加管理、技术、科研类岗位比例,密集举办见习对接活动,让有需求的毕业生都能获得见习机会。(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青团负责)

  (二十五)开展大规模、高质量职业培训,强化技术技能,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急需,扩大专项能力培训,着力拓展新职业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毕业生应培尽培。突出围绕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传统支柱产业,先进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文化旅游新的支柱产业,以及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支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扩宽就业渠道。(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青团负责)

  六、加大困难帮扶

  (二十六)明确帮扶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和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湖北籍毕业生开展专项帮扶。实施定制服务、优先服务,逐一制定求职计划,优先推荐就业岗位。(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青团负责)

  (二十七)对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人社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二十八)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离校后无法正常还本付息的,可按规定延后还款期限。(人社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二十九)开展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帮扶行动。对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湖北籍毕业生,逐一制定求职计划,优先推荐岗位。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及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制定个性化的就业援助预案,实施“一人一策”。对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实难以实现的,按规定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人社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七、保护就业权益

  (三十)规范就业协议签订,高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约,或劝说虚假签约,用人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毁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规范招聘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违法违规行为。(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三十一)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公布维权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人社部门负责)

  八、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是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工作,真正形成工作合力。(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青团负责)

  (三十三)定期调度通报。健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定期调度和跟踪督导工作机制,重点围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抓好政策措施落实。计划从10月份起,按月对各地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情况,包括未就业实名登记人数、实现就业人数、招聘活动场次数、扶持创业人数、发放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情况、开展职业培训人数、帮扶困难毕业生人数等进行调度,并适时通报。对工作不力、进展较慢的地区,适时采取通报、函询、约谈等方式予以督促。(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青团负责)

  (三十四)深化主题宣传。扩大“扬帆筑梦,就创未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主题宣传活动声势,更好助推政策落实。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平台,制作一批视频短片和宣传手册公开发放。大力宣传国家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突出基层导向和用才导向,挖掘推出一批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适时通过领导访谈、新闻发布、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反映的问题,正面引导广大毕业生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之中,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青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