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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12-29浏览次数:1952

吉科发政〔2015〕180号
各市(州)政府、中直和省属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吉  林省省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试行办
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分  配管理试行办法  







  

  
2015年11月23日  
附件:
吉林省省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
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省属事业单  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本省实施科技成  果转化适用本办法。
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市(州)属事业单位在本省转化科技成果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  果转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单位将专利技术、非  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转移到生产一线,改进生产工艺、形成创新产  品、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享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  益分配权,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  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  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
(1)  处置方式。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  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2)  处置价格。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  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
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
格。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分配和股权奖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冤以及为科技  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益或  股权奖励比例。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在本省转化所获  净收益(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冤,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  成果完成人(团队冤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比  例上不封顶。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  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  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
额基数。
第七条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全部留归  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上缴国库。
(1)  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  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2)  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  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  作价入股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  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  研事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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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将上一  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  成果转化情况、收益及分配情况等冤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  育厅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  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  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  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  度。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技  成果转化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